一、各乡(镇)拟批办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应在已设定的备选开采区范围内,能避开基本农田、省级以上公益林、公路保护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保护区、环境生态红线保护区、重要民居集中生活区等保护区域及主干道、旅游区可视范围,且符合安开采条件的独立山体地段选址布设开采位置(低开采标高原则上不得低于山体周边的耕地标高)。
为避免小、散、乱,实现集中审批、集中开采、管理和减少破坏区域,在一个备选开采区范围内,只能批办一个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在一个独立山体储量尚未开采完毕的前提下,严禁多处选址批办采石场。
二、各乡(镇)批办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须在本乡镇辖区内经营性采石场核定采矿权总开采规模开采供料不足的前提下,只针对辖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证明文件为准(易地扶贫搬迁、沿边三年行动计划等惠农项目除外)。
且项目用料规模大于辖区范围内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经营性采石场现有开采规模总和30%以上用料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本乡镇辖区范围内无经营性采石场的,在符合第1项选址条件的基础上,准许在备选开采区范围内批办一个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
选址安距离:铁路大于1000米,高速公路大于500米、道、省道、县道大于100米,乡道大于50米,桥梁200米,已建矿山大于300米;距离村寨大于300米、高压线大于500米。
办理审批时限: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批办时限原则上不过1年,若因工程建设需要继续审批的,到期后重新申请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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